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
系主任選薦要點
中華民國91年6月11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及本校「各系、中心主管選薦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系主任人選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三、系主任採任期制,每任為三年,得續任一次。新任系主任之產生,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推選完成。
四、現任系主任,因故出缺或中途去職,新任系主任,應於事實發生或經校長核准後, 一個月內推選完成,學期中聘請兼任者,聘期自校長核定日起算,惟任期自次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計,聘書按年致送。
五、系主任之產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薦會議組成方式:
- 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召集系內全體專任教師辦理選薦事宜,召集人因故不克召集時,由該系就出席教師中,另行互選召集人兼主席。
-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委員。
- 選薦會議委員經推薦並接受為候選人時,應辭去委員職務。
- 選薦會議至新任系主任就任日解散。
(二)候選人產生方式:
1.審核通過候選人資格條件後公開徵求,選薦會議應公告徵求人選至少一個月,並函送本校各單位及各大學
院校徵求推薦,並刊登於本校網頁。
2. 推薦:
(1) 由本校系內專任教師一人以上推薦並經被推薦人同意。
(2) 自我推薦。
(三)選薦程序:
1. 經各系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獲得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推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圈選後擇聘之;若僅一位候選人獲得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得僅推薦一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
2. 若候選人僅有一人時,應經該系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六、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校長核定予以免兼主管職務,並由校長聘請其所屬院長或相關系、中心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專任教師代理其職務至遴選出新系主任並完成聘任程序止,並應即依規定辦理代理及遴選事宜。
(一)有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或經該系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由院長召集會議,並經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並應敘明不適任之事由。
(二)當學年講學、研究、進修、休假研究、產業研習、連續請假及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
七、各教學單位因故無法如期產生繼任主管推薦名單時,其所屬院長應立即簽請校長組成遴選委員會逕行遴選。
(一)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該院院務會議推選該院專任教師十至十四人報請校長圈選之,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二)遴選委員會應提出二至三人原則之繼任主管推薦名單供校長擇聘。在繼任主管就任前,由校長擇定該院院長或相關系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專任教師為代理主管,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八、經校長聘請兼任之系主任任期屆滿,擬續任者,應於其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提經各系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獲得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得續任一次,並報請校長聘兼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院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