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

電信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
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5.09.05系務會議通過
105.11.15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輔導辦法」第三條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外實習課程,包括選修之暑期課程及學期課程:

  1. 暑期課程:本系學生得於畢業前利用暑假期間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且實習時數須滿320小時,即可於大四上修讀「產學合作研修」課程,成績合格者,給予3學分。
  2. 學期課程:實習時間為大四上或下學期,學生應全職於同一機構連續實習至少4.5 個月且實習時數須滿720小時,其成績列為「校外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給予9學分。
  

 

三、學生校外實習之廠商須經本系審查核可,始可依本辦法前往實習,實習項目以生產流程、研究開發或產品測試等相關事宜為主。實習場所與範圍為電子電機及通訊相關產業、財團法人研究或技術單位。

四、實習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配分標準為實習單位佔百分之五十,指導老師佔百分之五十。實習期滿必需撰寫實習報告,指導老師可就實習內容、實習報告或口試評定成績。

五、實習期間學生應注意安全,並遵守實習單位有關規定與督導,如遭遇困難或其他變更事項,應盡速與系辦公室聯繫協調,如未能及時改善,經系指導老師與系主任核准後,始可提出辭呈,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若因以上情形或有突發狀況,實習必須中斷,需知會研發處,有此項情形者,不受要點二之同一機構連續實習之規定,違反要點五者,不予以承認實習時數。

六、學生實習期間亦應接受指導老師指導與考核,違反校規者,依校規及本規定處理,若有未盡事宜,另行處理。

七、本實施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3 下午 0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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