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事務

系主任選薦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
系主任選薦要點

中華民國91年5月7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11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及本校「各系、中心主管選薦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系主任候選人為本系專任教師且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系內所有專任教師皆為選舉人。

三、系主任選薦由本系系務會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經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就副教授以上教師中獲得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依序推選最高票二至三人,經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若僅一人獲得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得僅推薦一人,經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

四、系主任由系內教師票選適當人選後經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連任時,須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經院長報請校長聘請兼任。

五、現任系主任,因故出缺或中途去職,新任系主任,應於事實發生或經校長核准後,一個月內推選完成,學期中聘請兼任者,聘期自校長核定日起算,惟任期自次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計,聘書按年致送。

六、系主任非因個人意願且任期未滿之去職,須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始得報請院、校長核定。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3 下午 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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