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事務

教師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 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 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學期第四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學期第三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 一 條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 二 條本系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1. 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教師借調暨著作抄襲等事項。
  2. 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重大獎懲事項。
  3. 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年功加俸(薪)事項。
  4.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5. 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
  6. 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之事項。

第 三 條本系教評會之組織方式如下:
本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系推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產生,倘本系助理教授以上等級教師不足上列名額,得推選校內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人選由系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決定之,任期一學年。

第 四 條本系審議有關教師聘任或申請升等案件時,為避免低階高審,得視需要延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教授若干人與本系教評會組成聘任或升等審議小組初評,並將初評結果送本會複審。

第 五 條本系教評會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之,開會時系主任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 六 條本系教評會依任務視需要召開會議,除系教評委員外,全系教師均可列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決事項,除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其餘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 七 條本系教師升等評審未通過者,得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中規定之申訴程序辦理。

第 八 條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3 下午 04: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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