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事務

教師聘任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信工程系教師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二學期第五次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須就申請聘任教師之資格條件、

              教學與研究專長等予以審  查,評分標準另訂之。於通過人選中提較擬聘名額加一倍之人選,併同其餘未經系教評會通過

              之應徵者基本資料,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第 三 條 專任教師離職後擬再聘為專任教師者,視同新聘;但專任教師於離職一年內擬改聘為兼任教師者,得逕予改聘。

第 四 條  本系專任教師如發生應予停聘、不續聘、解聘情事者,應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詳述理由,

               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審議。

第 五 條  本系專案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聘任亦適用本要點規定。

第 六 條  本要點未盡周詳事宜依校訂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06 上午 09:07:28
回上頁